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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天津市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06

                                                 关于印发《天津市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 

津侨办〔2016〕45号

各区侨办,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侨务工作部门:

  为规范我市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现将《天津市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日  

天津市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

  为规范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结合我市侨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身份解释和认定范围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认定范围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1款认定。

  二、申请材料

  (一)归侨身份认定

  1.《天津市归侨身份认定申请表》及申请人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放弃外国居留权的声明:合法居留权仍在有效期内的,需提交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的声明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2)原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公证书、认证书或原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居留证件公证书。

  (3)本人户籍所在区政府侨务部门或档案所在单位侨务工作部门出具的国外经历证明。

  (4)外省市省级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明信。

  5.申请人出入境记录(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提供“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出入境记录。

  (2)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的,提供“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出入境记录。

  6.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侨眷身份认定

  1.《天津市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及申请人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亲属身份证明材料:

  (1)亲属是归侨身份的,参照办理归侨身份认定的要求提交其归侨身份证明。

  (2)亲属是华侨(华人)身份的,提交其住在国居留证件或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华侨(华人)身份的公证(认证)书。

  4.提交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亲属关系公证;

  (2)出生证明;

  (3)户口簿;

  (4)结婚证;

  (5)其它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5.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查验原件,其中个人证件类材料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其它证明类材料留存原件。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后与外文件一并提交。

  三、办理程序

  (一)归侨身份认定

  1.提交材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区政府侨务部门或工作单位侨务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初审:区政府侨务部门或工作单位侨务工作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侨办复核,初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

  3.复核:市政府侨办对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时限为40个工作日。

  4.发证:经复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发放《天津市归国华侨证》。

  (二)侨眷身份认定

  1.提交材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区政府侨务部门提交材料。

  2.审核:区政府侨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40个工作日。

  3.发证:经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发放《天津市侨眷证》。

  四、各区政府侨务部门和相关单位侨务工作部门要做好身份认定办理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每年12月份将当年度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信息报市政府侨办备案核查,以便统一监督管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归侨身份认定申请表

     2.天津市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

     3.天津市归国华侨证

     4.天津市侨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