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留学人员联谊会,本会英文名为:
Tianjin Overseas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 (缩写TOR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留学海外的归国同学及海外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联合性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留学人员,广泛联系他们的同学、同事及亲友,增进友谊,交流学术,努力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大海内外留学人员、学者的桥梁和纽带。积极提供信息、开展服务,围绕国家的人才战略,服务天津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共天津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和法定住所为天津市。秘书处办公地点为: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8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二)开展海内外学友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丰富文化生活,增进会员联系和友谊;(三)推动海内外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在科技、文化、教育、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四)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为天津的发展献计献策,为天津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为各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开辟渠道;(五)联络与天津有渊源的海外学友和留学人员团体,加强他们与天津的沟通;(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需求,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本市或与本市有关的留学归国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批准均可入会。(一)在海外大专院校本科或研究生毕业以上教育程度者;(二)公派出国(出境)进修、研修一年以上的中高级访问学者;(三)在国内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大专院校从事实习、进修、讲学、研究、演出或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一定工作累计一年以上者;(四)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本会工作和发展特殊需要的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同意;(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尚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满二年以上的留学人员,有声望的华裔和华侨学人、具有高等院校学历,并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批准,可成为海外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两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热心本会工作;(二)加强与海内外同学、学人的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积极参加天津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活动;努力为振兴中华,繁荣天津做出贡献;(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正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批准;(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和天津市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天津市委统
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委统战部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